關于企業所得稅“所得減免”申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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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減免則是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減少計算的收入。所得減免包括多種類型的項目,例如農林牧漁業項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技術轉讓項目等等。在填報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時,需要填寫《A107020 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需要注意的是,所得減免需要以項目的收入減去成本、相關稅費、應分攤期間費用進行核算,并經過納稅調整才能進行減免。
所得減免事項表
序號 | 事項名稱 | 預繳 | 匯繳 |
1 |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免稅項目) | √ | |
2 |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項目) | √ | |
3 |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除農村飲水工程)投資經營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 | |
4 | 從事農村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 | |
5 |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 | |
6 | 符合條件的一般技術轉讓項目所得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 √ | |
7 | 符合條件的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定區域技術轉讓項目所得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 √ | |
8 | 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 | |
9 | 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 | |
10 | 線寬小于65納米(含)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原)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 √ | |
11 | 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28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 √ | |
12 | 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65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 √ | |
13 | 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 √ | |
14 | 其他所得減免類未列明優惠 | √ |
企業所得稅減免的申報,涉及多個方面,以下將詳細闡述相關的法律依據及申報流程。
一、企業所得稅減免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企業所得稅減免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免稅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等(《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減征、免征所得:如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等(《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二、企業所得稅減免的申報流程
企業所得稅的申報,通常按季度進行預繳,年底進行匯算清繳。在申報過程中,如需申請減免,應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準備申報材料:在正式申報之前,需要準備好相應的申報材料,包括財務報表、減免申請報告等。
填報申報表: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在填報過程中,如涉及減免項目,應在相應的欄目中注明。
提交申報表及附送資料:將填報好的申報表及附送資料,如財務報表、減免申請報告等,一并提交給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審核:稅務機關會對企業提交的申報表及附送資料進行審核。如發現問題,會及時與企業溝通并進行調整。
完成申報:如稅務機關審核無誤,企業即完成當期的企業所得稅申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網企業電網新建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2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5號)等稅收政策規定,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不包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不包括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該項目的所得。
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盈利項目的免征、減征所得額。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7 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投資經營《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 號)等稅收政策規定,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從事財稅〔2009〕166 號、財稅〔2016〕131 號目錄范圍內項目且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已進入優惠期的,可繼續享受至期滿;從事 2021 年版優惠目錄項目且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取得首筆收入的,可在剩余期限內享受優惠。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知識產權局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定區域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61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定區域內注冊的居民企業將其擁有的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的所有權或3年以上(含3年)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和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轉讓取得的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對企業實施的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氫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類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氧化亞氮(N2O)類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其實施該類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盈利項目的免征、減征所得額。
企業同時從事多個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確定各項目所得額,并申報盈利項目免征、減征所得額的合計金額。其中,處于免稅期間的盈利項目,免征所得額為項目所得額;處于減半征稅期間的盈利項目,減征所得額為項目所得額乘以50%的金額。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等稅收政策規定,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上述政策條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規定享受至期滿為止。
企業可申報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盈利項目的免征、減征所得額。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22年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2〕39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做好2024年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4〕351號)等稅收政策規定,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28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等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國家對集成電路產業實施重點扶持。其中,針對線寬小于 65 納米(含)且經營期達到 15 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制定了專項稅收優惠政策。
具體而言,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可享受階段性企業所得稅減免:自項目取得首筆生產經營收入的納稅年度起,前五年實施全額免稅政策,企業在此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可全部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則進入減半征收期,按照 25% 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減半計算應納稅額。這一政策設計旨在通過長期稅收優惠,引導企業加大對先進集成電路生產項目的投資力度,推動我國集成電路產業實現技術升級與規模擴張。政策執行過程中,相關企業需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 號等文件)規定,完成項目認定和清單申報等程序,以確保稅收優惠政策的精準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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