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管部門
我國證券業監管部門主要包括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及其他監管機關,其中中國證監會是證券業監管體系的核心。
(一)中國證監會
經國務院授權,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進行集中統一監管。中國證監會設有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由中國證監會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會外有關專家擔任。中國證監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證券監管局以及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1.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2.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3.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和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準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4.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5.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6.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協會和期貨業協會。
7.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托管機構的資格并監管其基金托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工作。
8.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9.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10.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并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11.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12.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13.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中國證券業協會
中國證券業協會是依據《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業自律性組織,屬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接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由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理事會為其執行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根據《證券法》、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范性文件規定及行業規范發展的需要行使下列職責:
1.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中國證監會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2.制定自律規則、執業標準和業務規范,對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負責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認定和執業注冊管理;負責組織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和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并對其進行持續教育和培訓;負責做好證券信息技術的交流和培訓工作,組織、協調會員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對證券公司重要信息系統進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組織對交易系統事故的調查和鑒定;負責制定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運行規則,監督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業務活動和信息披露等事項;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3.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督促會員依法履行公告義務,對會員信息披露的誠信狀況進行評估和檢查;制定證券從業人員職業標準,組織證券從業人員水平考試和水平認證;組織開展證券業國際交流與合作,代表中國證券業加入相關國際組織,推動相關資質互認;其他自律、服務、傳導職責。
(三)其他監管機關
我國證券公司從事的部分業務還會受到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等機關的監管。
二、監管特點
(一)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健全
證監會通過不斷完善和健全各類法規制度,形成了以5類11級的分類監管為中心,以凈資本為核心的財務風險管理,和對合規經營的監管為兩翼的全新常規監管體系。證券業監管體系依照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形成。基本方面的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等;公司治理方面的主要有《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券公司治理準則》等;業務操作方面的主要有《證券交易委托代理業務指引》《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等;風險防范方面的主要有《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等;信息披露方面的主要有《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等。
(二)行業準入和行政許可的監管措施具體
包括證券公司設立的基本要求、重大事項變更的要求、境內外分支機構設立的要求、業務開展范圍的要求、證券公司股權變更的監管要求等。另外對證券公司開展具體業務也設置了相應的行政許可要求,包括產品的審批或者備案管理等,都有十分明確和具體的規定。
(三)對證券從業人員的管理嚴格
包括對證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的管理、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證券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管理和廉潔自律管理等。證券監管機關對違反人員管理規定的行為嚴肅處理,包括進行合規問責、行政處罰,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證券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重視
證券業監管機關強調對證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制度、業務風險控制、財務風險控制,以及風險準備金的提取等方面的監管。證券公司一般都設有風險管理部門、合規管理部門以及內部稽核部門等。高級管理人員中設有合規總監和首席風險官等職務,在業務第一線普遍配備合規風控專員或類似人員。